臺東簡易庭111年度東原小字第13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東原小字第138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林裕傑

被告 許群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77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馬培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鄭志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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