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東原小字第138號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林裕傑
被告 許群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77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馬培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鄭志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