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53號上訴人永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武男 被上訴人統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盈婷 上列上訴人永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統合營造有限公司因101年訴字第753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8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起訴時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2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即為24,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用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