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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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聲再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9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伍月香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所為107年度易字第196號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續字第10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如附件書狀影本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1項、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伍月香(下稱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後,於民國108年7月3日以108年度上易字第14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之對象,應為第二審審理後之確定判決,本應向第二審管轄法院聲請,聲請人未經詳察,逕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其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未合,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馮君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蘇千雅

歷審裁判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 審易 字第 562 號(107.07.25)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 聲再 字第 9 號裁定(108.08.30)【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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