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再易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三一號
再審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再審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本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七八五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並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青蓉
法官吳素勤法官林秀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