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交聲字第107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交聲字第1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一0七三號
異議人即甲○○受處分人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三字第裁二二-一A0000000號、北市裁三字第裁二二-一A0000000號、北市裁三字第裁二二-AB0000000號、北市裁三字第裁二二-一A0000000號、北市裁三字第裁二二-一A0000000號、北市裁三字第裁二二-一A0000000號、北市裁三字第裁二二-一A0000000號、北市裁三字第裁二二-一A0000000號、北市裁三字第裁二二-一A0000000號、北市裁三字第裁二二-一A0000000號、北市裁三字第裁二二-一A0000000號、北市裁三字第裁二二-一A0000000號、北市裁三字第裁二二-AB0000000號、北市裁三字第裁二二-AA0000000號、北市裁三字第裁二二-一A0000000號、北市裁三字第裁二二-一A0000000號、北市裁三字第裁二二-一A0000000號、北市裁三字第裁二二-一A0000000號、北市裁三字第裁二二-一A0000000號、北市裁三字第裁二二-一A0000000號、北市裁三字第裁二二-一A0000000號、北市裁三字第裁二二-一A0000000號、北市裁三字第裁二二-一A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所定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者,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係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以寄存送達方式收受原處分機關上開各案號裁決書,有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寄存送達地址台北市○○區○○街○○○號四樓當時確為受處分人之有九十二年八月始聲明異議,此有聲明異議狀在卷可佐,受處分人顯已逾期聲明異議,則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顯然不合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受處分人之異議均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陳容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雅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