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9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九0二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四八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靜女┌──────────────────────────────────────────────────┐│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九○二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仁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0││壹│壹仟││├─┼───────────────┼──────────────┼────┼───┼────┼───┤│2│仁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0││壹│壹仟││├─┼───────────────┼──────────────┼────┼───┼────┼───┤│3│仁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0││壹│壹仟││├─┼───────────────┼──────────────┼────┼───┼────┼───┤│4│仁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0││壹│壹仟││├─┼───────────────┼──────────────┼────┼───┼────┼───┤│5│仁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0000000││壹│參佰陸拾││││││││壹││└─┴───────────────┴──────────────┴────┴───┴────┴───┘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