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36號原告 魏賢章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被告 魏廖秀雪 即被告魏.
魏民欽 即被告魏. 魏美娟魏秋露 . 魏民隆 即魏秋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魏廖秀雪、魏民欽、魏美娟、魏民隆為被告魏秋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魏秋露於本院審理時,於民國(下同)101年2月27日死亡,魏廖秀雪、魏民欽、魏美娟、魏民隆為被告魏秋露之繼承人,有原告提出之被告魏秋露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藉謄本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被告魏秋露之繼承人並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又魏廖秀雪、魏民欽、魏美娟、魏民隆未向本院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雅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