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861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樓及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七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造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二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如附件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被告未到庭或以書狀陳述意見供本院參酌。
參、法院之判斷:原告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款約定書、約定條款及交易查詢單為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或以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尚欠之本金、利息及依約定應給付之違約金,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肆、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書記官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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