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435號原告 鄭宥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水務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訴之聲明中「或賠償本人之損失」之具體金額、計算式與計算依據。
二、起訴狀事實與理由中有提及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200萬元,但訴之聲明中卻無,究竟是否要聲明請求該200萬元?其計算式與計算依據為何。
三、訴之聲明僅提及歸還土地,是否有要求被告拆除占用之地上物?
四、請求權基礎(請求之法律條文依據)。
五、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並查明有無其他共有人。
六、現場彩色照片、土地使用現狀說明、被告為占用人之證明。
七、系爭土地自105年迄今之申報地價。
八、系爭土地之地籍圖、周遭環境、交通狀況、經濟繁榮情形、現況及周遭環境彩色照片、電子地圖。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書記官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