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96號原告 林慶輝 被告 劉婷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於本院第四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