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23號原告 張瑋津 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 律師被告 王本懿
程紹菖 盧誠輝 曾文哲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裴偉 上列被告等因99年度自字第3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本懿、程紹菖、盧誠輝、曾文哲被訴誹謗一案,業經本院以99年度自字第3號刑事判決分別諭知被告王本懿無罪及被告程紹菖、盧誠輝、曾文哲等自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