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902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邵瑋程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1,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