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486號原告 詹宏文 被告 王詹衍珠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23,939元(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所有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
555.9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三分之一部分,經本院民事執行處送廣地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之土地價值為3,923,939元,有鑑定報告附於本院103年度執松字第58186號執行卷可參,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執行卷宗核閱無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9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