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51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原告與被告 林進吉 、 葉淑美 等間請求塗銷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3年度抗字第243號裁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57,914元確定在案,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