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6號
103年度易字第197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至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及第362條前段規定參照。從而法院因被告上訴未敘述上訴理由裁定命被告補正,被告逾期仍未補正者,即屬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而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26號、103年度易字第197號判決已於民國103年5月21日寄存送達於雲林縣政府警察局虎尾分局 元長 分駐所(下稱元長分駐所),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頁),堪認上開判決確已於斯時寄存送達,並自103年5月31日發生寄存送達效力。而被告固已於合法上訴期間(即103年6月16日)前之同年6月4日具狀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聲明上訴狀,經同署於同日函轉本院,本院於翌日即5日收狀;另於同年6月6日具狀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提出聲明上訴狀,經同法院於同年6月9日函轉本院,本院於翌日即10日收狀,此分別有被告書立聲明上訴狀上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收狀章、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收狀章、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各1枚可稽,然其於上開2份上訴狀均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本院因而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後之同年8月26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補正裁定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該裁定正本於同年9月1日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至雄(下稱被告)之兄李俊雄簽名收訖,此有本院命補提上訴理由狀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2頁正反面、第44頁),惟被告於收受補正裁定後已逾7日,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此有本院刑事科清股收文查詢單1紙附卷足考(見本院卷第45頁),綜此堪認被告之上訴已不符法律上程式,依上揭所示,即應予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陳斐琪法官蔡志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