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43號上訴人即被告 馬碧滿
張啟雄 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姈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馬碧滿、張啟雄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分別於103年8月27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馬碧滿、張啟雄,此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劉克聖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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