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76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鄒宗翰
施崇傑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公共危險案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詐欺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公共危險案件」之記載應係「詐欺案件」之誤載,應予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