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命為一定行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34號原告 黃宏成 台灣 阿成 世界偉人上列原告具狀對被告嘉義縣選舉委員會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所定標準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要件。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所定標準補繳裁判費(如原告僅依該項後段繳納新臺幣2,000元,嗣經法院認定非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時,則應再補繳差額),逾期不補繳,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彩娥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