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486號原告 詹宏文 被告 王詹衍珠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及為訴之追加,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6,224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0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