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小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鼎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公共基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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