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小字第43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沙小字第四三九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捌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捌仟貳佰玖拾伍元
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裕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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