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1號聲請人 施金佳 即財團法人靈巖山佛教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靈巖山佛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靈巖山佛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及第十一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靈巖山佛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該基金會經南投縣政府於民國82年4月23日報經內政部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90年12月18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茲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本院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靈巖山佛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原條文與修正條文對照表、105年1月11日第5屆第6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靈巖山佛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5條、第11條,如聲請狀附原條文與修正條文對照表即附表所示,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將上開修正前後之新舊條文及對照表徵詢主管機關內政部之意見,該部亦無反對之表示,有內政部105年1月29日台內民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附卷可稽。本院參酌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其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靈巖山佛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5條、第11條之條文,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奕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附表:
┌─────────────┬─────────────┐│原條文:│修正後條文:│├─────────────┼─────────────┤│第五條│第五條││本法人設董事十五人。除第一│本法人設董事十五人。除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外,第二│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外,第二││屆以後之董事,則由董事會自│屆以後之董事,則由董事會自││熱心奉獻教務之信徒中,提出│熱心奉獻教務之信徒中,提出││應選出名額一倍至二倍之候選│應選出名額一倍至二倍之候選││人,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人,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但主要捐助人及其配偶或三等│但主要捐助人及其配偶或三等││親以內之親屬不得超過三分之│親以內之親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一。│├─────────────┼─────────────┤│第十一條│第十一條││董事有違法或失職等情事,得│董事有違法或失職等情事,得││經董事會投票罷免之,投票時│經董事會投票罷免之,投票時││應有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應有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之過半數贊成│席,以出席人數之過半數贊成││票通過罷免案。董事辭職或因│票通過罷免案。董事辭職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其人數逾越│故無法行使職權,董事會可補││三分之一時,由董事會補選適│選適當人員繼任,其任期以補││當人員繼任,其任期以補足原│足原任者任期為限。││任者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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