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原告 黃金元 被告 蕭豐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易字第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楊皓潔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沛瑩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