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委員會選舉無效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44號原告 孫瑞興 被告雲林縣斗南第二市場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冠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選舉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雲林縣斗南第二市場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應由陳冠錞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陳瑞發 ,嗣於民國107年7月13日經選任陳冠錞為主任委員,任期自同年8月1日起至108年
7月31日止,此有被告第五屆第1次委員會議紀錄、107年
8月16日南二市(管)字第0000001號函、雲林縣政府107年8月8日府建用二字第1073919029號函、同年月10日府建用二字第1073919545號函及同年9月26日府建用二字第1070096971號函等在卷可參,並據陳瑞發到庭 陳明 在卷。是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既已變更為陳冠錞,自應以其為法定代理人。然兩造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開規定,爰依職權裁定命被告現任法定代理人陳冠錞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