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4號被告 林淑婷 選任辯護人 李介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094、10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淑婷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參月捌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林淑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以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幫助運輸第一級毒品及幫助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又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亦有上開逃亡之事實,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於民國112年1月19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2年3月8日起送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有該署112年觀執字第200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準此,被告既已於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即暫無逃亡之可能,是被告自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時起,原羈押原因消滅,爰自112年3月8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魏小嵐法官唐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