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7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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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74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俞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奕臻 間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2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