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小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14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江宗翰
       劉姵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杜慧瑩杜冠瑩 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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