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秩字第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被移送人   詹巧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7年12月26日以北市警松分秩字第107602167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巧薇不罰。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17時48分許
,在不詳地點以其手機連結網路於臉書轉貼「援例護主有功
,定有好處獎賞?又要作弊了,買台彩是傻瓜?中選會主委
陳應鈐 』轉任台彩董事長…民進黨的負責任原來是更多的
利頭」等語,有臉書及LINE截圖7紙可稽,認被移送人於網
路造謠,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行為
等語。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固規定:「散佈謠言,
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
罰鍰。」,本條項款之非行,行為人主觀上須有將明知為不
實事實散發傳佈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
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
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布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
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
,始為本條規範對象。經查,被移送人固自承於上開時間有
於臉書上發表上開內容之言論,惟辯稱係對網友評論有所質
疑因而將上開言論轉貼到臉書,希望網友可給予明確答覆,
張貼前並不知道中選會主委 陳英鈐 並未轉任台彩董事長等語
。衡以被移送人雖有散佈上開內容,然依卷內資料,尚無從
證明被移送人於發表時,係明知為不實事實而故意散發傳佈
於公眾,又被移送人於上開散布內容中,雖有進而批評中選
會前主委陳英鈐及民主進步黨「…護主有功,定有好處獎賞
…又要作弊了…民進黨的負責任原來是更多的利頭」等負面
評論,然上開言論係針對特定對象之評論,亦難認上開內容
足使聽聞者產生畏懼或恐慌等負面心理,而有何影響公共安
寧之情。是依上開說明,實難認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
1項第5款規定之構成要件相符,爰為被移送人不罰之裁定。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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