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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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96號聲請人 葉佳昌 上列聲請人葉佳昌因與相對人 黃湘銘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葉佳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得依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請求依據,若無約定利率,則依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二、請提出相對人黃湘銘(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