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7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7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7331號抗告人 柴盟 抗告人兼法定代理 楊卓越 人上抗告人與相對人上耀輪業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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