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9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69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昌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壹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柒佰貳拾陸元,自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玖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叁佰陸拾肆元,自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6992號)
緣相對人劉昌才因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335098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此有約定條款足稽,故一併請求。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699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昌才│自民國08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57726││04月20日│││││元││起│││├──┼───┼─────┼──────┼──────┼───────┤│002│新臺幣│劉昌才│自民國08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42364││04月20日│││││元││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