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90號原告 林俊生 被告 林士源
林淑鈴 林貴揚 林麗雀 林淑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兩造所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有上開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之價額為據,核定為新臺幣參佰柒拾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56000元×土地面積126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885/1000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書記官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