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51號原告 黃福澤 被告 黃銀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4,000元【即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鄰近房屋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約86,000元,復乘以原告所主張遷讓返還房屋部分之面積,扣除該房屋部分坐落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據,計算式:59平方公尺×86,000元-(120,000元×95平方公尺×1/4)=2,2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書記官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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