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4號債務人 林健新 代理人 陳祥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63號裁定自民國105年5月6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頁)。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雇主出具之薪資明細資料(見本院卷第143、144頁)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6,500元,還款期限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468,000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比例13.32%,經本院依債務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審酌下列情事,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屬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薪資收入外,其財產
僅1996年份之機車乙部,已無殘值。又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918,677元,必要支出為639,410元(清償債務之292,892元非生活必要支出,應予扣除),二者間之餘額279,267元,亦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
㈡債務人與其配偶 梅孝萱 、未成年長子(8歲)共同居住於
臺北市南港區,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為26,514元,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之勞健保費1,458元後,消費性支出為25,056元,係債務人生活費及其扶養未成年長子費用之金額。上開金額扣除以臺北市106年度最低生活費15,544元計算之債務人個人生活費後,債務人負擔未成年長子之扶養費為9,512元。考量未成年長子年僅8歲,於課後仍有受債務人配偶梅孝萱照顧之需求,且梅孝萱原為越南籍,其就業機會已較本國人為少,工作所得亦難與本國人相比,以其104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薪資所得僅16,323元(見本院卷第103頁)觀之,堪認梅孝萱除己身所需外,僅能分擔較低比例之扶養費,不足部分以實際生活照顧履行扶養義務為適當。是債務人負擔未成年長子扶養費9,512元,金額不高,應屬合理,則債務人業已相當節制其生活程度,並勉力履行債務,應認其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㈢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
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又所謂盡力清償,非必令債務人傾其所有,僅須將財產及所得之大部分用於清償,即足當之,俾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因不時之需而陷於困境,致無力履行,反而對債權人不利。查債務人現年43歲,任職於乙泰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工作內容為司機,每月薪資為30,300元,不固定之跑趟獎金約每月4,000元,另年終獎金2,000元及開工紅包500元,債務人願攤提為每月167元及21元以增加清償金額。
故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為34,488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26,514元,餘額為7,974元。債務人以每月6,500元清償,雖非將餘額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惟斟酌債務人配偶梅孝萱尚無穩定工作收入,及債務人從事司機工作,或有產生罰金、車損等額外支出可能等情,債務人將餘額大部分用以履行更生方案,揆諸上開說明,應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
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件一:更生方案~T30X0L2;┌────────────────────────────────────┐│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2.每期在每月20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6,5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3,513,339元。││4.清償總金額:468,000元。││5.總清償比例:13.32%。│├────────────────────────────────────┤│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中國信託銀行│645087│1193│├──┼──────────────┼─────┼────────────┤│2│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02329│189│├──┼──────────────┼─────┼────────────┤│3│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2944│├──┼──────────────┼─────┼────────────┤│4│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79259│517│├──┼──────────────┼─────┼────────────┤│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283567│525│├──┼──────────────┼─────┼────────────┤│6│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611615│1132│├──┼──────────────┼─────┼────────────┤││合計│0000000│6500│├──┴──────────────┴─────┴────────────┤│參、補充說明││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T64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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