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小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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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小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竹小字第489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郁睿清 被告 邱宜婷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葉素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書記官謝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