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70號聲請人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法定代理人 楊美麗 相對人 劉文標劉文正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文標因欠繳89年地價稅新台幣(下同)3,186,531元,經聲請人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執行處執行,經核准分期繳納在案,嗣後因未依期履行,原核准之分期繳納稅款處分被廢止,經相對人提供第三人劉文正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申請分期繳納核准。劉文正於91年5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劉文標對聲請人所欠稅款之清償,設定2,500,000元之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但相對人劉文標至96年3月2日共繳納2,039,044元,尚餘1,147,487元,自96年3月2日後均未繳納,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因抵押物所有權人劉文正於99年4月23日死亡,相對人劉文標為其遺產管理人,故以相對人劉文標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71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一件、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徵銷明細檔畫面查詢及繳款查詢清單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0年5月23日新院燉民政100司拍70字第10999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0年5月27日寄存送達,並於100年6月6日發生送達效力,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新竹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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