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建財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5月1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金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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