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家聲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家聲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聲字第393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 羅吉文 相對人宋 羅玉葵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羅吉文、宋羅玉葵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叄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羅吉森 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99年6月4日死亡,相對人羅吉文、宋羅玉葵為被繼承人羅吉森之法定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羅吉森(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竹縣○○鎮○○里○○鄰○○街○○號4樓)於99年6月4日死亡,相對人羅吉文、宋羅玉葵為被繼承人羅吉森之法定繼承人,迄今並未陳報遺產清冊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繼承人羅吉森第一順位繼承人 羅家敏 ,前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核准在案,而被繼承人羅吉森第二順位繼承人即父母親均已死亡,是由第三順位兄弟姊妹即羅吉文、宋羅玉葵為其繼承人,然羅吉文、宋羅玉葵並未向本院聲明就被繼承人羅吉森之遺產為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有本院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徵,是相對人羅吉文、宋羅玉葵確為被繼承人羅吉森之合法繼承人無誤。另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乙節,亦有聲請人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及帳務資料等件為證,足堪認定。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毓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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