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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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7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品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速偵字第一三0號被告黃品德偽造文書案件,扣案之偽造88-NG車牌壹面,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品德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速偵字第13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1年4月17日確定,復於102年4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偽造88-NG車牌0面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黃品德涉犯偽造文書之罪嫌,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3月29日以101年度速偵字第130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1年4月17日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2548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確定,於102年4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乙節,此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誤,並有上開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偽造88-NG車牌0面,係被告駕駛半拖車所懸掛之偽造車牌,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 陳明 在卷,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