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21號上訴人壬○○(蔡稱迫之承受訴訟人)
子○○(蔡稱迫之承受訴訟人)丑○○(蔡稱迫之承受訴訟人)癸○○(蔡稱迫之承受訴訟人)庚○○(蔡稱迫之承受訴訟人)辛○○(蔡稱迫之承受訴訟人)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華生 律師視同上訴人申○○
寅○甲○○丙○○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乙○○視同上訴人酉○○(簡 劉鳳嬌 之承受訴訟人)
卯○○(即 簡源隆 、簡劉鳳嬌之承受訴訟人)戌○○(簡劉鳳嬌之承受訴訟人)亥○○(簡劉鳳嬌之承受訴訟人)巳○○午○○辰○○未○○被上訴人己○○
戊○○丁○○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7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2年度訴字第60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惠一
法官蘇重信法官林永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書記官謝素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