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字第620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 任
陳柏翰
被 告 粘唐敏惠
訴訟代理人 梁賜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粘唐敏惠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
亦有準用,此觀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等規定自
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新臺幣(下同)500元之聲請支付命令
費用,尚欠裁判費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6日當庭
諭知限原告於3日內補繳裁判費,有筆錄在卷可憑。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
之23、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