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小字第27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員小字第270號
原   告 陽明天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麗虹
訴訟代理人  劉淑真
被   告  游俐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書記官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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