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38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緝字第95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咖啡包肆包(含外包裝袋肆個,驗餘淨重為玖點柒參肆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咖啡包4包(驗餘淨重為9.7345公克),經鑑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696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4月16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業據本院核閱卷宗屬實,並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內含黃色粉末之咖啡包4包(驗餘淨重為9.7345公克),經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10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附卷足考(聲沒卷第3頁背面),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4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應併予沒收銷燬;另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梁家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茂榮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