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1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銘熙香港地區人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伍零玖公克)及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銘熙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年9月9日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5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509公克)及殘渣袋1個,經鑑定均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於108年4月9日凌晨2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
○○路○○號9樓之2日安商務旅店208室內,為警查獲時扣之白色結晶1袋(驗餘淨重0.2509公克)及殘渣袋1個,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08年5月15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83016490號函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4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件在卷可稽,確屬違禁物無訛;另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經依本院108年度毒聲字第14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8年9月22日釋放出所,並經聲請人以108度毒偵字第15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前開案卷附卷可查,則聲請人就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及殘渣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說明,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錦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