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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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424號原告 李佳穎 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 律師被告朱家語訴訟代理人 張睿紘 律師
樓至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應增列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理由已載明原告請求被告賠償30萬元本席部分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語。惟主文漏未記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書記官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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