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1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諸亮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諸亮廷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緝字第3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各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陽性反應,均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分別檢出如附表「檢驗結果」欄所示毒品成分,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予宣告沒收銷燬。又用以盛裝各該毒品之包裝袋,因無法與所盛裝之毒品相析離分別秤重,且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與該等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昌霖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附表:
編號外觀及數量檢驗結果備註1黃色藥錠1顆(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呈第二級毒品MDMA陽性反應驗前含袋毛重:0.47公克因鑑驗使用0.0775公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編號:UL/2014/A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DE000-0000(0)2藍色藥錠1顆(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陽性反應驗前含袋毛重:0.33公克因鑑驗使用0.0513公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編號:UL/2014/A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DE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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