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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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41號111年度重訴字第276號上訴人即原告即主參加被告 蔡式穀
廖雪美 被上訴人即被告即主參加被告 邱光儀
邱光顯 邱璧雲 朱敏男 吳明蓉 吳明璋 王桂鈺 楊建國
連秀春 林國俊 楊秀真 楊碩夫 楊周秀麗 楊宗穎 楊智翔 尤淑秋 張奕強
黃柏翰 黃偉哲
邱嘉謨 邱嘉慶
楊爵聲 楊鈞凱
洪娟莉
邱誼卉 林光輝 王茶參
楊鈞皓 楊軒維
楊中維
楊秀美 被上訴人即主參加原告 賴廣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1月3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2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