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765號聲請人 莊凱敦
莊絨琋 被繼承人 張阿俊 (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街00號8樓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莊凱敦、莊絨琋皆為被繼承人之孫輩,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12月31日死亡,聲請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莊凱敦、莊絨琋之孫輩,被繼承人於111年12月31日死亡之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及除戶戶籍謄本為證。又被繼承人之子輩即 張嘉宏張嘉榮張曉郁 雖均已同於本案聲明拋棄繼承,本院將另以函文准予備查,然因被繼承人之子女即 張碧如 於102年7月3日歿,應由張碧如之子女代位繼承其之應繼分,惟其中僅有張碧如之子女即 呂佳芸呂名軒 同於本案聲明拋棄繼承,本院亦將另以函文准予備查外,尚有張碧如之子女即 陳怡安 迄今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等情,有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而可認被繼承人第一順序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人,並未全體均拋棄繼承權。而聲請人莊凱敦、莊絨琋既為被繼承人之孫輩(即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則依首揭法律規定,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甚明,聲請人莊凱敦、莊絨琋對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得為拋棄繼承。是以,本件聲請人莊凱敦、莊絨琋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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