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59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595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陳如妍 即 陳穎姍 即 陳瑞娟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1日所發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姓名「陳穎姍(原名:陳瑞娟)」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如妍即陳穎姍即陳瑞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