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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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37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念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177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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